《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一款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那么一方当事人将另一方当事人通过电子方式签字盖章的合同打印出来后进行签字盖章,也就是电子印章与实体印章能否混用?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并不禁止合同的各方采取不同的签字或者盖章方式促使合同成立,但单独的一份电子印章与实体印章混用的合同,其效力难以得到法院的认可。因为电子印章打印出来后无法证明当事人签署的是同一份合同,也无法证明签名是否被篡改,单纯打印的电子印章是无效的,因此不宜将电子印章与实体印章进行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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